|
關于印發(fā)《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關于印發(fā)《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來源: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濟科發(fā)〔2023〕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3月13日 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山東省、濟南市高質量發(fā)展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支持駐濟高校、科研院所與市內企業(yè)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轉化、就地應用,促進全市技術合同成交額穩(wěn)步提升、量質齊升。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條 技術合同成交額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在明確的時間段內,財務實際到賬并開具發(fā)票的技術交易金額。 第三條 政策補助主體為駐濟高校、科研院所,市區(qū)域內注冊企業(yè)。 技術輸出方補助是指通過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方式向企業(yè)提供技術成果、提供技術服務的駐濟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 技術吸納方補助是指市區(qū)域內中小微企業(yè)通過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開發(fā)方式購買駐濟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的技術成果。 第四條 駐濟高校、科研院所、市區(qū)域內企業(yè)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同,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認定后,享受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登記認定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總額的1‰給予補助,每家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中小微企業(yè)購買駐濟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的科研成果,經技術合同登記認定后,按照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總額(省稅務部門免稅數據)的3%給予補助,每家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同一個主體申報補助,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的合同,不享受政策補助。同一項目多次轉讓,僅就增值部分給予補助。同一項技術轉移活動僅補助一次。 第七條 補助資金用于開展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業(yè)務培訓、舉辦科技成果推介會等活動。 第八條 加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等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濟科發(fā)〔2021〕27號)廢止。 |